新华社快讯|习近平抵达爱丽舍宫 出席中法欧领导人三方会晤
另一方面则通过探讨秘密侦查合法化、侦查现代化等重大问题,研究如何在对侦查权进行控制的同时实现侦查效能的提升。
中国的刑罚本身比较重,我们开始慎用死刑是对的。应当反思如何完善制度,使死刑判决更慎重。
死刑判决需要考虑到人民群众的感受。古语云治乱世,用重典,但问题是这个重典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吴英案也证明一个事实,即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人民不仅有权利,有能力,也有责任。公开审判的目的,就在于让人民公开看、公开评,让人民进行监督。在吴英案上,社会公众有自己的判断。
公正的审判决不会畏惧公众的言论。好的规则,好的法律,其实是符合社会规律的,它不需要强力执行。只有发生了又能很好解决的社会,才是最好的社会,才是真正的和谐社会。
多元的分配格局必然导致利益的差异。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应当深化对于法律功能的认识,进而充分发挥其效用,使法律为社会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观念是行为的思想基础。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只是最基本的社会公正。
从本质观意义上讲,应当强调社会主义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苏东社会主义瓦解之后,有许多总结其教训的论著,几乎都忽略了从依法执政的角度进行总结。
利益差异的急剧拉大,必将严重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社会和谐就无法实现。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刻根基社会公正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就总体来看,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会的分配公正和司法公正。或者也可以说是一个具有良好法治状态的社会。我们在此问题上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面对的困难依然很多很大。
广泛的政府职能和强大的政府权力都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它既反映了社会的不和谐,又妨碍着社会的和谐发展。我国已经在2011年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可见,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是否和谐的主导力量。和谐社会不仅仅需要法律调整,而且需要完备的法律调整。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首先对法律观念作一个梳理,作出适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转变。分配公正问题,历来都是世人瞩目的重大问题。
以和谐社会作为目标的司法必须以公正作为价值目标。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正对于维护社会和谐是特别重要的。从法律适用的数量来看,依法行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须。要特别重视法律的指引功能、秩序功能、裁判功能和保障功能等。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推进,司法体制愈来愈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党中央毅然决定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
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政府是先导从行政管理的范围来说,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之必须。上访问题上的形式违法性与诉求合理性之间的冲突为我们解决上访问题增加了难度。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深化司法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司法机关是社会争端的裁决机关,是社会公正的维护机关,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会责任。
因为依法执政意味着我们党将严格遵守宪法和党章的规定,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必须寻找从根本上消除上访的法律机制。
司法必须担负起消除上访的重任。确定合理的收入比例,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须。和谐社会是一个被法律调整得很好的社会。我们的文化大革命也给我们留下了同样惨痛的教训。
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各个阶层或各个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上出现了多元化的情况目前来看,尽管程度有所降低,但似乎后一种观点仍然占据着主流。
要不然,怎么会有相当部分人动辄理直气壮地将当下的社会问题轻易地归咎于传统?到底应当如何界定传统?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取决于对如下问题的回答:传统存在于什么地方、也即传统的住所在哪儿?对这个问题,很多人脱口而出的答案也许是,传统存在于过去!然而,如果传统存在于过去,那我们岂不是要说山顶洞人的生活方式是中华文明的传统?欧洲人又岂不是要说,蛮族的部落生活是他们的传统?因此,传统可能并不是、或至少不单纯是存在于过去——事实上,如果传统仅仅停留在过去,那么,用历史、经验等词就大体可以取代传统了。我们认为,真正的传统必定同时具有过去和当下、甚至将来等三个面向。
最后,既然传统不过是一个当下人继承、续造的过程,因此,诸如东方传统优越还是西方传统优越、或东方传统主要是槽粕而西方传统主要是精华的争论实在就不过是文字游戏——当然,它也有可能是当下人逃避责任的表现。进入专题: 法治 传统 。
因为正如前文已揭示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当下的各种弊端归咎于传统而安之若素了。因此,不妨将传统的住所界定为:传统存在于继承之中,并且只有能够被续造的历史或经验才能被恰切地称之为传统。如果果真如此,则传统一词存在的必要性也就大有可疑了。这个关于传统的定义,除了突出了其独特的、不能为其他语词所代替的内涵外,同样重要的一点在于,这个定义有助于我们摆脱在文化问题研究、讨论中的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首先,它明确揭示出如下这种观点实在不过是一种拿古人当替罪羊的认识——在社会舆论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认识,即动辄将当下的诸如官场腐败、社会失信、奢华浪费、破坏生态等令人发指之现象归咎于历史传统。
这就是说,传统既不单纯地存在于过去,又不仅仅存在于当下,当然,传统亦不仅仅存在于将来——它存在于当下人对历史经验的择取、识别、接续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造的过程中。申言之,这些坏现象是我们的选择所造成之问题,而非祖先们留下的问题。
也许自清末变法、或最迟五四运动以来,传统似乎就总是让我们爱恨交加: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传统是我们的根,我们的认同之根、安身立命之根和持续发展之根,这要求我们必须尽可能地保留传统。如果今人不摈弃我们对公共生活、政治运作过程的冷漠心理,那么,也许当年日本侵略者所期望的顺民文化也真的会成为我们的传统,进而当然也将延缓我们建设公民参与型的现代和谐社会。
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在这个全球化、并且已然被西方所主导的全球化时代,由于自身传统与当前全球推广的主流浪潮存在诸多冲突,因而似乎又不得不大力促进传统的转型。具体到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工程,则如果今人不摈弃现有的轻程序、重实体观念,那么,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这种民族思维习惯就真的会成为我们的传统,进而必定将延缓我们的法治现代化进程。